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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本小册子的编写经过说几句话。1974年夏,我有机会接触山东曲阜文物管理委员会所藏的孔府档案。后来,几经断续,总算较为系统地阅读了档案中一些有关经济问题的资料。我感到:孔府,作为一个拥有数十万亩,以至上百万亩土地的大地主,一直存在到1948年曲阜解放,是个难得的典型。尤其难得的是,它保存了大量的封建剥削的档案资料。这些资料所记录的孔氏地主庄园,不是一些关于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抽象结论,而是一个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实体。把它作为“麻雀”加以解剖,写一本小册子,对于想较为具体地了解旧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和建立在这种制度之上的封建剥削关系的读者,也许不无参考价值。想时容易,一着手工作,问题就来了。首先是,世袭的贵族地主——孔氏庄园的土地占有形式与租佃关系,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有多少代表性?有无典型意义?对此,周围的同志在各种场合下有过若干议论。归纳起来,不外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以为:中国很早就出现了土地买卖,中国的地主庄园,不同于欧洲的领土庄园。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主导的榨取关系,是依附关系较浅、带有契约性的租佃关系;地主庄园在中国的封建经济中,从来不占重要地位。至于孔府,它职司“祭孔”,具有浓重的宗教色彩;它的大地产来自几个皇朝的赐予,并依靠政治特权进行扩张;佃户对它有着很深的隶属关系;它不受朝代更迭的影响,得以长期延续下来;所有这些,都使它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因此,在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与租佃关系的时候,孔氏地主庄园没有代表性或典型意义。另一种意见:中国的封建社会确有自己的特点。而且,中国地域辽阔,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彼时彼地具有代表性的事物,此时此地可以失去这种代表性。孔府是贵族地主,位于黄河流域。就同一地域和同一类型的地主来说,它无疑具有代表性。至于和依附关系很少,基本上采取契约性租佃关系的普通地主相比,它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那是可以和应当讨论的。从档案材料看,孔府虽然是贵族地主,它兼倂民田的方式,以及庄园相当部分祭田和全部私田的剥削形式,和一般地主没有两样。即使是世佃对孔府那种很深的人身依附关系,情形也和一般的世仆制度近似。孔府的特殊性只在于:一、它有各种封建特权;二、它的宗教色彩。特权出于王权的赐予,某几个皇帝把部分属于封建国家的职权给予了孔府,那是非经济的原因,不是中国的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孔府的宗教性,同样是各封建王朝出于巩固王权的需要而赋予它的。中央王权把孔子和他的后裔树立为某种偶象,加以神化,并非历史上的儒家和儒家学说本身就是宗教。撇开这些因素,单从经济角度看,孔氏地主庄园和一般地主,在租佃关系上实在没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作为封建地主,孔氏庄园是具有代表性即典型意义的。孔氏地主庄园拥有钦赐祭田和自置私田两种土地,延续的时间又很长,这种情况不能成为孔氏庄园缺乏代表性的依据。正好相反,倒是增加了孔氏庄园作为典型的意义。因为,两种土地占有形式及与之相连的剥削形式,实际上代表着两个历史阶段:古老的阶段,和稍后的直到全国解放才最终结束的阶段。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来说,这两个阶段是前后衔接的统一过程;在庄园的现实中,由于它延续的时间很长,属于不同阶段的各种剥削形式相间并存,交织在一起。这样,孔氏地主庄园就几乎保存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各种剥削形态。这种情况,便于比较和对照,有助于我们弄清楚封建剥削各种形式的推移,和封建剥削制度演变的一般历史过程。只要细心考察庄园两种土地占有形式的联系和区别,我们不仅看到一个典型的贵族官僚地主(在这里,佃户对田主有着很深的隶属关系);而且还看到一个普通地主(在这里,佃户对田主的依附关系很松驰,或者已经没有依附关系,他们的租佃关系基本上是契约性的)的标本,都相当完整地展现在我们面前。总之,孔氏地主庄园的特殊性,不能使它和中国封建的土地制度及租佃关系的普遍性截然分开。我们倒是应当认真剖析这个个体,从中了解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和封建剥削关系的一般规律。两种意见各有各的道理。比较而论,我倾向于后者,尤其赞成后者的态度:要认真研究这个个体,不管它具有怎样的特殊性。我认为,单从方法论来说,它也是可取的。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命题便是: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任何事物都是个别与一般的统一,个性与共性的统一。因此,“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列宁全集》第38卷,第409页)。我们如果要认识“一般”,认识事物的共性,或普遍规律性,就要从认识“个别”入手。“就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说来,总是由认识个别的和特殊的事物,逐步地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776页)在众多的事物中,某个事物所能反映的“一般”,“共性”或“本质”,相对地胜于其他的个别事物,那么这样的个别事物便是有代表性,也就是典型。典型事物最能反映某类事物的“一般”、“共性”、“本质”或普遍规律性,因而典型解剖也就成为认识事物的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当然,在应用这一方法的时候,我们不能没有选择,不能信手拈来,随随便便地把某个事物称做典型,这是很明白的道理。但同样明白的是,至少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别事物摆在面前,我们才有挑选的余地。不幸的是,在当前这个问题上,我们恰恰没有这种余地。所以,我甚至认为,即使孔氏地主庄园真的缺乏代表性,在具有全面代表性的更完整的典型被发现以前,暂且把它作为“告朔饩羊”,也比完全没有要好。全或无,虽然具有哲学的彻底性,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以上的意见交流,还提醒我注意一个事实:对孔氏地主庄园的介绍和剖析,如果不把取材及论述范围严加限制,势必牵制到中国封建社会的全部社会关系,那就会是一个汪洋大海。而我的准备和我的时间,都不允许我去触及这样内容广泛的问题。基于这一认识,我为编写工作作了如下规定。取材范围:以孔档(包括孔家自编的志、乘)为主;叙述的期限:基本上是档案材料所涉及的时期,即明朝的晚期到曲阜解放(十六世纪后半期到廿世纪四十年代);基本内容:展现庄园经济活动的各主要方面,而以剥削关系为主;写作方法:侧重史实介绍和情况描述,纵有议论,也尽量让资料自己说话,并力求简短;或者发为问题,供对这类题目有研究兴趣的读者进行探讨。一句话,就是利用孔档所提供的素材,多少再现一个带点生活气息的地主庄园。《例言》五条,除技术性的规定外,它要说明的意思不过如此。至于就这个庄园的土地制度、租佃关系及阶级结构,结合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逐一地作展开的理论探讨,那是另外的研究题目,或另外的研究者的任务了。多年工作间断,偶然涉足这个领域,限于水平,错误已所难免;写作上的这种近于“划地为牢”的办法,会不会更形成过多地考虑形式和技术性的问题,反而限制了对实质性问题作较为深入的探索?比如从取材方面说:范围划定,叙述详略为档案材料多寡所制约,有的问题便难于充分说明;因侧重“生活气息”,情节生动的材料的引用可能偏繁,而比较枯燥的材料,取舍便相对要严;又比如,庄园从开始获得大量可以出租的土地,到最后瓦解,前后约八、九百年,本稿主要叙述了它的后三百年,尤其是最后二百余年,便无法根据庄园存在的整个时期及其发展的各个阶段作较全面的分析;在订正档案记叙上的错误,或揭露孔府的作伪时,为求叙述便利,把一些考证性的文字,和叙述、议论杂揉在一起了,这是否影响行文格调的统一?如此等等。所有这些但不限于这些,都希望读者指正。最后,谨向和我一起到曲阜工作,并推动我探索这个问题的同志们;向在资料汇集和小册子编写过程中,给予各种便利和协助的曲阜文物管理委员会的同志们;向阅读初稿并提了意见的同志们;深致谢意!齐武一九七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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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孔氏地主庄园的历史沿革和占有土地的情况
二、庄园役使和榨取的对象——户人
三、庄园的组织结构和庄田的管理体制
四、土地的来源
五、地租形式
六、附加地租与额外剥削
七、高利贷以及和商业活动有关的剥削
八、封建特权和其它剥削
九、祭田“推让”(即买卖)对庄园经济的影响
十、收入和生活
十一、佃户的抗租、抗差和农民起义
十二、孔氏地主庄园的没落和瓦解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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